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找法网提醒,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1.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
2.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3.贮藏方法;
4.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5.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保健食品标志;
7.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