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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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包括了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的交易包括了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一、

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有哪些

  1.风险回避:指的是投资者自主放弃这一具有风险的行动,完全避免了特定的损失;

  2.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指的是投资者制定相关计划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指的是通过签订合约等方式,将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

  4.风险自留:风险自留指的是对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将在产生损失时自行弥补。

二、

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范围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提供担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风险防范

三、

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找法网提醒您,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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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交易有关联损害公司怎么办?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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