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定罪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事实是指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量刑有以下标准:
1.犯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2.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颁发的允许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