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新罪的;
2.被发现“漏罪”的;
3.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4.或者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为: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