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案件举行听证的条件如下: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