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二年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条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执行。找法网提醒您,申请执行的期间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