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如果能够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那么就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2.不能确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那么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额。
3.如果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数额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计算赔偿数额。
4.如果侵权人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那么赔偿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侵权的管辖是:一般情况,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前述所称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而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侵权根据下列标准确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更换、伪造、销售、制造他人商标,从而导致商标注册人遭受实际损失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