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责任有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情况不能做担保人: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担保人。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有,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