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2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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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深入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担保责任的详细规定,包括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期限及免除等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权益具有关键作用。
一、
民法典对担保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证范围,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
保证责任免除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3.此外,民法典还对主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进行了规定。
根据第六百九十五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即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了解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后,您是否对如何合法有效地设置担保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找法网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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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人具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法律责任时,担保人为之向被担保人的相对人,承担或者与被担保人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债务或其他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人具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做担保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无此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担保人具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