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详尽且明确。
1.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保证范围,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第六百九十二条则明确了保证期间的定义及其计算方式,强调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确保了保证责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即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明确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起始点。
关于担保责任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强调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指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明确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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