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不起担保人负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如果不能履行还清债务时,将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担保人在合同纠纷没有经审判或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拒绝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钱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担保的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贷担保人是需要为担保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担保人需要等到借贷关系完全消失之后,其担保的责任才能够因此而消失。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3.主债权消灭;
4.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