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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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兰是沙湾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通过数年的打拼,手里积攒了一些资产。黄萍是陈兰多年的邻居、朋友,在她的出面担保下,陈兰将钱借给别人做生意,但对方一直借故不还款,

陈兰是沙湾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通过数年的打拼,手里积攒了一些资产。黄萍是陈兰多年的邻居、朋友,在她的出面担保下,陈兰将钱借给别人做生意,但对方一直借故不还款,于是陈兰只得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

  朋友担保借款他人“打水漂”

  一次,陈兰随黄萍一起到沙湾某陶瓷厂收货款时认识了张某。陈兰了解到陶瓷厂规模、管理等比较“上档次”;而张某得知陈兰想借款给陶瓷厂,于是开出优厚的借款条件。2002年6月19日,在黄萍的担保下,双方协商,陈兰借给陶瓷厂和张某4.5万元,对方还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人一栏盖有陶瓷厂财务章、有张某的签名。而作为担保人的黄萍也在借条上签名,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借款期满后,陶瓷厂和张某并没还钱,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陈兰一纸诉状将陶瓷厂、张某、黄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及利息5.1万元。

  一审判决:担保人免责

  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陶瓷厂、张某向陈兰借款属实,双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兰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陶瓷厂、张某归还借款。陶瓷厂、张某作为共同借款债务人,负有按约定及时连带归还借款义务。陶瓷厂与张某未按期归还借款,由此给陈兰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萍以担保人即保证人身份签名,保证合同成立。黄与陈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保证方式依法应为连带保证责任,但陈兰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萍在保证期内要求黄萍承担保证责任,黄萍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为此,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陶瓷厂、张某连带归还陈兰借款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损失,黄萍免予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担保人连带清偿

  一审判决后,陈兰不服,又以黄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兰与陶瓷厂、张某签订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萍在借条上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该保证合同为有效。陈兰与黄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保证责任,黄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某陶瓷厂、张某连带归还陈兰借款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损失;黄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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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5万元,担保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方面
担保人的核心职责是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代偿债务,并在代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同时,担保人也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自身责任。
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依法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被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不履行,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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