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情况: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