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找法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