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找法网提醒您,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