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椎,找法网提醒您,《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该罪的主体是犯有罪行的,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上侵犯了我司法秩序和关押制度;
4.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