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进行的法律程序是: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鉴定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
3.陈述意见书;
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
6.证人证言;
7.鉴定报告书;
8.有关物证;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因素可以影响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