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是否构成商业机密
更新时间:2023-07-12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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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客户资料不一定构成商业机密,若属于不为公众知悉,并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机密,侵犯商业机密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进行罚款。
一、
客户资料是否构成商业机密
客户资料不一定构成商业机密,客户资料如果是不为公众知悉、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就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处理。
二、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多久
根据各地区法律文件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3.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三、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找法网提醒您,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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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窃取商业机密,如何追究盗窃商业机密的责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何盗取商业机密,盗窃商业机密如何追责
盗取商业机密,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盗取商业机密,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