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四)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五)【法律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首先,应当明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一)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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