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是收到出租人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