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口头合同一般不可以反悔。口头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是口头合同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找法网提醒您,口头合同的危险有如下: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