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民事纠纷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法院会在三个月到六个月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