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的途径有:
1.直接交付: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
2.间接交付:出卖人并未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但已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
2.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
3.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因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独立物,如果是非特定物,则不能认定其就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也就无所谓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让人移转到受让人。
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找法网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