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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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一标的动产的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一种特殊的程序。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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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的交付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动产登记的效力
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我国动产交付的顺序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动产交付的效力是从交付实际发生之后才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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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的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br/>
1、直接交付: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br/>
2、间接交付:出卖人并未直接将标的物给于买受人,但已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br/>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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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br/>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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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br/>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