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达成的收养关系法律要件包括: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