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管辖问题
更新时间:2023-09-15 0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问题是由犯罪行为地进行管辖,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犯罪行为地管辖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举证。
一、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问题如下:
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如何判定职务侵占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判定职务侵占行为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
职务侵占案能撤案吗
职务侵占案是不能撤案的,一般涉嫌刑事案件的都不可以撤案。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因职务侵占罪被捕,职务侵占罪由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对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等法定的特殊案件,应由其他机关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因职务侵占罪被捕,职务侵占罪由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对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等法定的特殊案件,应由其他机关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职务侵占罪被逮捕,职务侵占罪由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