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更新时间:2023-09-1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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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和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是产生的方式不同、适用场不同、适用时间不同等。
一、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
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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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能适用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操作时需明确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诉主债务人。
有哪些情况下,先诉抗辩权无法行使?
法律分析: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 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 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