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更新时间:2020-10-1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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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双务合同中,有时合同履行并不是一同进行的,在有明显顺序差异的情况下,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难以按时履行合同后,可以行使抗辩权,及时中止合同,这样可以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那么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1、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的解答。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有两次,在第一次效力中,先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后,通知对方。若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并恢复偿还债务能力,则合同可以继续执行。当对方没有提供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合同。而在第二次效力中,对方经过再次催促仍然不履行合同的,则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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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请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有三种情形,分别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实施主要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相互配合。
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您好!关于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得以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此不安抗辩权,使自己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
2.举证义务。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一不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相反,没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合同法》第68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正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义不容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