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30 1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和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性质是从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一、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如下: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

  找法网提醒您,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

三、

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哪些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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