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村民可以以家庭的形式承包土地。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如下: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