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第2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找法网提醒您,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1.普通程序一审民事案件: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对判决不服的二审案件: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对裁定不服的二审案件:30日。
4.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
5.特殊程序案件: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6.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