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可以补交。但是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补交,个人是不能私自进行补交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该保险对于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能够免费提供物质援助。
找法网提醒您,失业保险金可以按照缴费年限累计到下一个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