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3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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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为: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等。担保责任就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的责任,当债务人偿还不了时,需要担保人偿还。
一、
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免除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有:
1.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2.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这几种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罚息。在审判实践中,除有的免除罚息的以外,因贷款人主动放弃权利的原因而免除担保责任是极为少见的;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
5.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权,担保人仍享有该抗辩权
二、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
担保责任的分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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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有免责情况
连带责任担保人有三种免责情形:
1、如果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伙串通,诱骗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可以免除责任;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担保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权。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连带债务是指大多数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全部履行后,债务将被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了解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有免责情况
连带责任担保人有三种免责情形:
1、如果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伙串通,诱骗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可以免除责任;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担保合同,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权。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连带债务是指大多数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全部履行后,债务将被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请问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什么
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是有效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即放弃了其部分权利,这取决于债权人自己,法律对此没有相关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br/>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br/>
第五百五十七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br/>
(一)债务已经履行;<br/>
(二)债务相互抵销;<br/>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br/>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br/>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br/>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br/>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