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与传唤的时间相同点

更新时间:2023-06-01 10: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拘传与传唤的时间相同点在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都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中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传唤,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一、

拘传与传唤的时间相同点

  拘传与传唤的时间相同点为: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

拘传的条件

  拘传的条件有:

  1.被拘传人为被告人。

  2.被告人拒不到庭。

  3.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与传唤

三、

传唤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是多久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lt;br/&gt; 法律依据:&lt;br/&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lt;br/&gt;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lt;br/&gt;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lt;br/&gt;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您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 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可以申请补偿。工作期间单位没交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离职没体检也不符合规定。你可先和矿方协商,要求补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没有对方身份证也能起诉。首先可以尝试从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里找身份信息,像姓名、大致年龄、住址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1分钟前
在杭州,离职不满半年通常不能提取公积金。不过,如果是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
黄婷婷律师
黄婷婷律师
13分钟前
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刘威龙律师
刘威龙律师
27分钟前
你好,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是不应该收取的。
我也要提问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