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法定的都有如下:
1.通知义务;
2.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5.保密义务;
6.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2.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附随义务不一定可以独立提出诉讼。找法网提示您,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又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附随义务和避免侵害债权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