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区分它们对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
给付义务,通常非合同必备但对实现债权人利益有极大帮助,并可独立成为诉权标的。其功能在于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而附随义务则根据合同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能否单独通过诉讼请求履行,从给付义务可以,附随义务则不行。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主给付义务在合同关系一开始即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而附随义务则随债关系发展而产生。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可以拒绝履行直至对方履行,附随义务则通常不涉及对待给付,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可导致合同解除,而附随义务不履行则原则上不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义务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特定性,即合同双方从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的密切联系;
2.理论基础,即诚信原则,要求维护特殊信任关系;
3.法定义务,它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可由当事人随意改变。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属违法行为。
这些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在确保公平交易和防止损害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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