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义务不可以单独起诉,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了的情况下,如果单独的针对随附义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本都不会受理,因为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当中,对于随附义务根本就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致使人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基本上就没有随附义务的法律意识。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如下:
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前的保密、遵循诚信原则等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附随义务需要事前约定。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