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12 0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留置权成立的具体条件包括债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到期未清偿等。留置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包括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等。
一、

留置权成立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具体条件有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

留置权消灭的一般事由有哪些

  找法网提示您,留置权消灭的一般事由有如下: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

三、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留置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留置权满足条件包括:债权人身份、债务人动产、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具体操作为:确认债权人身份,确保留置物为债务人动产,通过合法手段占有该动产,并确认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是哪些
一、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二、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问一下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 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该动产应当和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定的或者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