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公证遗嘱时效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没有新的有效遗嘱推翻该遗嘱,该公证遗嘱一直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