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表述:
1.应当写明免责的原因;
2.明确免责的对象;
3.明确免责的具体情形;
4.采用特别的标识对与他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提请当事人特别注意或者加以说明等。找法网提醒您,免责条款应处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免责条款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如下: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包括: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都是经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