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安全免责条款的效力需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若该条款的目的是免除一方责任并排除对方权利,那么该安全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安全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免责条款在合同中常常出现,主要类型包括:
1.全部免责: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这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常见。
2.限制责任条款: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合法的免责条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免责条款必须明确且易于理解,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2.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免责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确保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和认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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