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债权的标的物更为广泛。
2.成立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债权的成立只需要订立合同。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找法网提醒,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留置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