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如下:
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基础条件。
2.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人同意,这是必要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转让,发包人都应当准许。
3.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如果受让方是从事工业、商业等生产经营的人,那么即使承包人想要转让也是无法转让的。除此之外,企业、城镇居民等非农户的人也不能成为受让方。这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所以受让方群体被固定在农业户口人群之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找法网提醒,优先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有如下方式:
1.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