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9-0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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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地役权基于合同成立产生。地役权的种类有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一、
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2.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要求的;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讲的。
二、
地役权的种类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你,地役权的种类有:
1.依据地役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是否持续,可将地役权分为持续的地役权与不持续的地役权。
3.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外观上的差异,可将地役权分为表现的地役权与不表现的地役权。表现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反之,则为不表现的地役权。

三、
地役权的定义
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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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如何区分
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产生;
2、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
3、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都有什么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权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
2、对抗效力不同。相邻权不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新的所有权人都要受相邻关系规则的约束,而约定的地役权如果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相邻权与地役权区别如下:
1、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
2、相邻权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低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