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找法网提醒,我国对不动产的保护是通过登记过户进行确认和保护,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的使用权、支配权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产过户的手续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6.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7.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