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义务和权力

更新时间:2022-12-26 08: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质押行为中,出质人就是提供财产的人,而享有质权的人就称之为质权人。那么大家知道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义务和权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义务和权力

  (一)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义务

  (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

  (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

  B、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不得行使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使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另一方面,对于依1993年1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可续展3年。如果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专利权的续展期限,那么,出质人必须在专利权的5年保护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续展申请,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没有按规定按时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后终止。3.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来自他人的干扰。4.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其专利权,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1、出质人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二)质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出质人和质权人

二、

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

  释义: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质权人,释义: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他们指的是不同的两种人,也可以说是相对应的身份,出质人是将财物提供出去的人,给自己的债务做担保,质权人是接受占有财物的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等方式获得自己的钱财,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规定是什么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一)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二)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

  (三)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综上所述,在出质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占有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是质权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义务和权力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对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义务和权力,上文都有详细介绍,相信大家看到这,也会有所了解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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