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4-1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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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在合同标的、转移占有方式及实现方式上均有所不同。本文详细解析了这两者的区别,并探讨了质权转移占有方式及实现方式的差异。
一、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标的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为无形的权利。这一区别使得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在性质、特征以及实现方式上均有所不同。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的不同。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需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即动产需要实际转移占有。而在权利质押中,分情形确定移转占有方式。
3.质押的实现方式的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而在权利质押中,质权人则可以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4.其他。
二、
质权的转移占有方式详解
质权的转移占有方式在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中有所不同。
1.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需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即动产需要实际转移占有。
这种占有方式的目的在于保障质权人的权益,确保质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作为担保物被债权人优先受偿。
2.在权利质押中,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则有所不同。
(1)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时,只需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
(2)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时,则需要依法进行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这种占有方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确保质押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作为担保物被债权人优先受偿。

三、
质权的实现方式详解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实现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1.在动产质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来优先受偿。
这种实现方式相对简单直接,能够快速地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2.在权利质押中,质权人则可以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这种实现方式相对更为灵活和复杂,需要质权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够有效行使。
了解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你是否对如何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需法律帮助,找法网始终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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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区别为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将动产设定质权的应当转移财产的占有,但是以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则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其以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动产质权好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抵押不需要占有抵押物,只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即可;而质押需要转移质物(只能为动产)的占有,否则便不是质权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有什么区别呢
动产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押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以动产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该动产的占有对债权人进行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br/>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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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br/>
第三百九十四条<br/>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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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