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资料
更新时间:2022-12-28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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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对此包括土地申请表;新办好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先的土地证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资料
土地申请表;新办好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先的土地证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契税发票复印件。带着以上相关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即可。

二、
土地证过户手续
带购房合同房产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或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土地证办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提示,十分方便.,房产证被大厅收去以后付房款。
四、知识拓展:土地证过户有什么要求
(一)在土地证过户的这个过程中,对于办理者也是有要求的:
1. 办理者需要携带现任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等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同时如果是二手房的原房主已经办理土地证的就要携带土地证原件,但是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的档案室来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此时还需要按照契税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3. 此外,除了土地出让金外,还有额外的土地证过户费用需要缴纳,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包括有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1%,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
4. 若是在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剩余都是零星费用。
(二)土地证过户怎么办理
其实土地证过户办理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其具体流程如下:
1. 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 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3. 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4.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 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 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三、
土地证过户去哪里
土地证过户要去国土局办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资料的相关知识,注意,现实生活中,土地证过户要去国土局办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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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丢了,补办需要什么资料?
一、土地证丢失怎么补办
1. 土地证丢失可以采用以下办法补办:
(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补办。
二、企业办理土地证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企业办理土地证需提供的材料有如下:
1. 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土地交接单;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3. 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
4.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 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登记卡;
6. 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图;
7. 原土地使用证;
8. 其他相关材料。
房产证已经过户了,因此我要到哪里去办理土地证,需要什么资料?
二手房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的流程如下:
1、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材料;
3、受理申请,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此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个体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依法过户土地使用证,即办理过户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2、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
3、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登记发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