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给予的医疗期规定,病假可以累计计算天数。
2.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1.病假工资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基数确定。
2.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如果职工请长病假,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需要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础,这个基数是指职工的固定工资部分,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组成部分。
2.根据日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3.除了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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