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根据一般交易流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要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与第三人经过多轮要约——反要约,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转让条件并最终通过合同确定下来。
第二,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角度看,其性质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点,按份共有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关系,而无须转让人另为其他意思表示。当然,这种形成权是附条件的,也即其转让条件与第三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 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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